河北省第三届“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公布(五 )
发布时间:2020-06-29 点击量:1053
薛某某强奸未成年继女案
案情简介:
薛某某,男,1970年生,汉族,文盲,农民。薛某某于2001年左右与张某形成继父女关系,2012年初,薛某某趁机将张某(12岁)强奸并威胁张某。在随后的几年里,薛某某通过威胁等手段频繁强奸张某。
2015年,张某因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后做了流产手术。2017年1月,张某再次怀孕,她不堪忍受而将此事告诉二姨,并在当日报警。
薛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被捕,7月27日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薛某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后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某强奸幼女、长达数年多次性侵、期间曾导致张某怀孕堕胎,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对薛某某应处以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判处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以案说法
本案定罪量刑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薛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上述法律规定内容,在被害人年仅12周岁时,薛某某就利用继父女的关系,对其实施强奸,数年间多次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直至案发,并致怀孕堕胎,犯罪行为恶劣。张某年龄尚小,受到胁迫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他人,直至第二次怀孕才说出实情。案发后薛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心存侥幸,企图为自己开脱,一系列事实证据均证实了薛某某的犯罪行为,最终受到了法律公正的审判。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的罪犯薛某某与被害人是继父女关系,在薛某某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薛某某不但没有尽到继父的责任,反而在被害人12岁时就开始多次对受害人强奸并致使受害人怀孕坠胎,并胁迫受害人不得向外界求助,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薛某某的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予以严惩。在一审法院未认定薛某民强奸“情节恶劣”的情形下,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针对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抗诉并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提出应当改判的理由和依据,促使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被强奸智障少女苏某经济索赔案
案情简介:
江苏智障女孩苏某,乘长途客车到北京打工,在长途客车上被该车司机董某强奸。后董某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是,由于董某坚称自己是农民,无业,且非常贫困,因此苏某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赔偿。受害人父亲委托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由殷岩泉律师为其提供维权服务。殷岩泉律师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档案室调查档案,发现董某的服务处所为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调查得知董某受聘于北京莲花池长途汽车站。
在法庭上,被告北京高客长途客运公司坚称此案与其无关,拒绝和解,拒绝提供任何赔偿。律师提交了大量证据、据理力争,2017年1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北京高客长途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苏某某误工费5160元。”
以案说法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交通肇事罪除外)仅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对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妇女被强奸往往会产生衣物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等直接损失。本案中支持了误工费的诉请,实现了经济赔偿的目的。
专家点评
强奸是一种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会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心理创伤,严重危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让群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