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届“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公布(三 )
发布时间:2019-01-04 点击量:966
农村离婚妇女王某某居住权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37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1999年与张某登记结婚,生育了两名子女。结婚后王某某和张某一直与公公、婆婆一起居住生活生产,没有分家,家庭的收入一直由公公婆婆保管。2009年王某某和张某共同在贾市庄镇建造了6间北屋,建成后王某某一直居住使用东头的2间卧室、1间客厅,公公婆婆居住使用西头的2间卧室1间客厅。2017年1月3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张某离婚,但没有对6间房产进行分割。目前王某某无地方居住,生活十分困难,特到省妇联求助。
 

以案说法
 
        农村离婚妇女的居住权问题值得重视。王某某将近40岁,含辛茹苦养育两个孩子,婚后与丈夫、公婆共同翻盖了六间房屋,无其他房产。娘家也没有房子,调解时男方提出给王某某4万元的补偿让王某某搬离涉案房屋,如果搬出该房子,王某某将面临无房可住的局面,这会严重影响她的工作和生活,考虑到王某某自结婚以来一直与公婆居住在一起,没有矛盾纠纷,尤其是其离婚后,与公婆也可以和睦相处。有房居住是人的基本需求,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本着保障离婚妇女基本生存和生活的需要予以判决,解决了王某某的居住问题。

专家点评
 
         很多农村离婚妇女没有集体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离婚后居住权很难得到保障。 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的居住权,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村妇女解决有所可居的问题,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离婚妇女居住权受侵害案件,王某某到省妇联求助后,省妇联指派援助律师对她进行帮助,并多方协调,依法保障农村离婚妇女基本的生存权和居住权。

受暴妇女常某离婚及妇联组织妥善应对舆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7日,一篇“魏县一女子惨遭家暴20年”的报道在网上引发热议。报道中提到记者接到家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牙里镇西刘庄村常某投诉。自称遭到丈夫无情的囚禁与家暴,更是被迫给情妇洗衣做饭,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才逃离回家。据常某讲,丈夫程雪海,48岁,两人1992年结婚,有两个孩子。婚后两人就经常吵架,男方经常对常某进行打骂,2002年男方因抢劫罪入狱,常某去监狱看望时,还受到打骂威胁。2013年男方出狱但家暴常某的习惯未改,将常某手机没收,限制人身自由不让出门,在这期间,男方带回家一女人,与他们共同生活,并要求常某每天洗衣做饭,有任何不满就开始殴打谩骂。常某曾偷逃出来回到娘家,但男方发现后找到娘家,对娘家人进行打骂,并带人持刀威胁。魏县妇联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向县委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同时安排乡镇妇联立即介入了解核实情况,慰问安抚受害人,询问受害人诉求,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还建议常某及时就诊,进行伤情鉴定,固定家暴证据。
 
以案说法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家庭暴力,是危害家庭的一个丑恶社会现象,作为家庭中的弱势妇女儿童往往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多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投诉一直是妇联信访工作的重点和焦点问题。为使正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2016年3月1日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方式、形式、管辖、申请条件、保护令种类、保护措施、期限、送达、执行等内容做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构建起完整全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隔离墙,通过司法干预手段,加强对施暴者的威慑和制裁力度,有效消除和制止人身安全隐患和家暴行为,旗帜鲜明的向家庭暴力行为宣战,对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亦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做好妇女儿童舆情的研判和应对,是妇联组织适应全媒体时代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的需要。本案中,省妇联发现网上舆情后,调查核实后指导下级妇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对受害人做好帮扶和权益保护工作;同时,及时发声,发布正面、准确信息,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赢得了舆情处理的主动权,充分发挥了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主办单位:河北省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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