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三届“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公布(二 )
发布时间:2019-01-04 点击量:930
张某遗弃案
案情简介:
周某某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张甲远嫁外地,二女儿张乙嫁本村,小女儿张某招赘女婿在本村家中,按照风俗母亲周某某随小女儿张某生活,由其赡养,周某某房屋、土地均归小女儿张某。后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2008年至2017年间,周某某先后因赡养问题多次将三个女儿诉至法院,在法院依法判令周某某在张某处居住并由张某日常照顾,张甲、张乙按月给付赡养费。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照顾义务,镇政府协调安排周某某入住养老院,但张某拒不支付养老院费用。周某某再次起诉后,张甲、张乙均履行了费用支付义务,但张某仍拒不支付。因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依法将其拘留并冻结了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基于此,张某主动向母亲周某某承认错误并承诺将其接回家中赡养。周某某撤回执行申请后,张某违背承诺,将母亲拒之门外,致使其露宿街头,靠周围村民送饭维持生存五天五夜。镇政府再次出面将周某某送回养老院后,因张某拒不缴纳费用且周某某不符合五保户等免费入住条件,不得不再次回到张某家中,再次被拒之门外露宿生活四天四夜。二女儿张乙将其接回家中赡养。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犯遗弃罪公诉至法院。诉讼中,年近9旬的周某某去世。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年愈90的老母亲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先后两次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拒之门外露宿街头多日,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应以犯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基本的道德伦理规范。尊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不仅能提高他们的生活和生命质量,维护他们的尊严和权利,而且还能进一步弘扬孝老敬亲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和谐氛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张某拒绝赡养年近90岁的母亲,并两次将老人拒之门外,致使老人无家可归,该行为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离婚妇女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情简介:
王某,46岁,唐山市丰润区妇女,农民。王某与前夫何某97年结婚,98年土地调整时分得2.65亩承包田。双方2009年离婚,王某的承包地一直由前夫耕种。2016年5月,村里开展土地确权工作,王某多次与前夫何某提出要回属于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均遭到何某拒绝。为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王某先后多次到市、区、镇政府的信访部门上访,均没有结果。2017年1月,王某到妇联求助希望解决自己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妇联了解后历时10个多月,经过查阅土地承包档案,与农工委、法庭、当地镇政府等多个部门联合开展调解。最后,于2017年10月底,成功促成王某与其前夫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属于王某的单独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土地管理部门正在办理过程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因受到传统观念,特别是来自前夫及其家族势力影响,离婚妇女在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时常受到侵害。为根本解决此类问题,建议:乡镇、村主管部门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土地确权过程中,按照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直接与离婚妇女签定独立的土地承包合同,让每一位身处弱势的妇女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专家点评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必然要求。此案发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当地妇联与农工委、法庭、镇政府等联合开展调解,在工作中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婚嫁因素产生的影响,确保法律上赋予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