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第三届“十佳”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公布(一 )
发布时间:2019-01-04 点击量:971
田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强制报告案
案情简介:
田某及子女三人多次被丈夫李某殴打,威胁到生命安全。某次李某酒后到学校强行接走女儿时,班主任老师报警。省妇联接到田某求助后,指派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立即向县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县法院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后,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送达派出所、村委会、学校,双方已经调解离婚,但男方在离婚后继续对田某及子女三人实施暴力威胁,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与省、市、县三级公安、综治部门积极联络,共同做好李某的稳控工作,保护田某母子三人的人身安全。
以案说法:
本案中学校、法院、妇联各司其职,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提供有力保障:
1、学校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主体,依法履行强制报告法定义务。本案中田某女儿所在学校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当地公安 机关报警,有力地保护了田某女儿的安全。
2、赵县法院正确把握家事审判的特点,积极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充分认知到家庭暴力危害性及其特点,依法迅速做出裁定,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
3、为了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法院考虑本案中两个申请人系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充分保护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实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了《反家庭暴力法》儿童特殊保护原则。
4、妇联认真贯彻“服务谁”的原则,法律化维权和社会化维权并举。一方面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田某及其两个子女不遭受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心理疏导及时跟进,保障两个儿童顺利回归学校学习和生活。
专家点评: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本案中,田某的女儿所在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有力保护了田某女儿的人身安全;妇联为她们伸出援助之手,为田某母子三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时为她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积极履职,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依法迅速做出裁定,并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扩大到学校,切实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对儿童特殊保护的原则。
杨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情简介:
杨某某,男,195X年出生,大学文化,教师。2017年4月29日,在某私立学校教学楼办公室内,杨某某趁无人之机,对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王某某进行猥亵,并在事后让王某某不要告诉任何人。王某某回到班里后便开始哭,在同学的询问下,把被猥亵情况写了下来。30日下午王某某母亲来学校接她,王某某情绪低落不想再上学,在母亲询问下,把老师猥亵她的过程告诉了母亲。母亲立刻向校领导反映,杨某某当时也在场,并一直点头认错。家人商量后,带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 2017年8月14日杨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28日被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4日,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3月25日沙河市人民法院判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零口供”一对一猥亵儿童案件。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不代表着被告人没有任何供述和辩解,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与认定事实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定案依据。
本案符合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1、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2、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本案中杨某某身为教师,对王某某进行猥亵,还不让她告诉别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精神纯正权、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构成猥亵儿童罪。
专家点评
猥亵儿童罪是一项严重侵害儿童权益的犯罪行为,会给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极大的危害。猥亵儿童罪的被害人均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且据以定罪的往往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一旦出现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如何在“零口供”的一对一的猥亵儿童案件中构建基本完整的证据体系显得非常重要。本案中的检察机关从口供和被害人陈述中找突破口,以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一致性来相互印证搭建证据链条,从现有证人证言证据中发现与被告人辩解不相吻合之处,根据逻辑定律,反证其无罪供述和辩解理由不成立,最终确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另外,检察机关在妥善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协助受害女童转校,并对其心理干预和疏导,而且到校园开展普法活动,结合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真正体现了“办结一案,保护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